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9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9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998號原告 吳信宏 訴訟代理人 楊仁欽 律師上列原告訴請被告總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楊碧玲 、尚達裝潢行即 徐克彥 返還價金,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4萬3,2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1,09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珮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23日
書記官黃敏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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