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66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6633號聲請人 謝長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森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經查本件聲請狀並未經聲請人簽名或蓋章,故請聲請人於本件聲請狀底簽名或蓋章,或提出經聲請人簽名或蓋章之聲請狀。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8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