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7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7185號債權人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謝蓁和 (原名: 謝凱森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更正正確之違約金金額。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6年8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7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7185號債權人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謝蓁和 (原名: 謝凱森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更正正確之違約金金額。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6年8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