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6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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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3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67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東一營造有限公司代表人廖偉豪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2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東一營造有限公司所犯如附表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拾柒萬元。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東一營造有限公司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各罪所處之刑,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7款、第53條規定甚明。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刑確定,此有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刑案查註紀錄表附卷可稽。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本件聲請於法有據,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盈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檢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4年9月7日
書記官凌浚兼附表:
┌────────┬─────────┬─────────┐│編號│1│2│├────────┼─────────┼─────────┤│罪名│妨害投標罪│妨害投標罪│├────────┼─────────┼─────────┤│宣告刑│罰金新臺幣10萬元│罰金新臺幣8萬元│├────────┼─────────┼─────────┤│犯罪日期│98年11月19日至98年│100年12月1日至同年│││11月23日│月27日間某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年度案號│察署99年度偵字第│察署103年度偵字第│││8621號、100年度偵│2161號│││字第3546號││├───┬────┼─────────┼─────────┤││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0年度訴字第715號│103年度訴字第118號││├────┼─────────┼─────────┤││判決日期│102年1月31日│104年4月21日│├───┼────┼─────────┼─────────┤││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訴字第715號│103年度訴字第118號││判決├────┼─────────┼─────────┤││確定日期│102年3月19日│104年5月18日│├───┴────┼─────────┼─────────┤│備註│已執行完畢│未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