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字第2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審訴字第2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審訴字第2176號原告伸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玉萍 被告祺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淑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主張兩造間簽立訂貨契約,原告已依約給付買賣標的物至被告指定之地點,惟被告迄未給付貨款,爰依民法第367條、第369條規定,請求被告清償所積欠之貨款等語。依原告所提出上開訂貨契約有關法院管轄之約定,就該契約所生之爭訟,兩造係合意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以兩造間既已有此合意管轄之約定,則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管轄法院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審理。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2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7日
書記官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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