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度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三五號
原告政衞醫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麗善 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二六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許進國
法官廖政勝法官林坤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日
書記官李子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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