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59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5996號債權人興大綠園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蔡玲玉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陳耕南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8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提出公所備查函影本。㈡確認請求金額16100元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因與訴訟標的金額18200元不符)。㈢確認請求原因事實債務人自「109年11月至111年9月積欠公設維護費16100元」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因與狀附明細表內容及金額不符)㈣提出債務人掛號郵件回執影本(如為管委會代收,應提出債務人已領取信件簽收證明資料。)。㈤提出債務人所有之第一類建物謄本(建物門牌:台中市○區○○街00號1樓)暨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此項裁定已於112年3月9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2年3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