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56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5657號債權人 廖建源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弘旺角鋼有限公司、 王洪紅裕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6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弘旺角鋼有限公司業於111年11月17日府授經登字第1110769395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有限公司-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㈡確認王洪紅裕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並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提出相關釋明資料。」,此項裁定已於112年3月8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2年3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