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0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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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0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01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5388號)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1之犯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所載,與附表2至3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拾叁年陸月。
理由
一、按「犯罪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減刑,3、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期或金額2分之1。」為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1所列日期犯加重竊盜罪,經判處如附表編號1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1所列應減刑之犯罪與附表編號2至3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編號4罰金刑,不符數罪併罰之要件,自不合併定執行刑,併此敘明。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12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侯明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蕭伊舒中華民國96年11月12日附件: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強盜│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加重竊盜││(製賣運輸槍砲)│├───────┼──────────┼──────────┼──────────┤│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年6月│有期徒刑6年│├───────┼──────────┼──────────┼──────────┤│犯罪日期│92年2月24日│92年3月19日│92年1月中旬│├───────┼──────────┼──────────┼──────────┤│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年度及案號│署92年度偵字第5643號│署92年度偵字第5643號│署92年度偵字第5643號│├───┬───┼──────────┼──────────┼──────────┤││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最後│案號│92年度訴字第801號│92年度訴字第801號│92年度上訴字第1468號││事實審├───┼──────────┼──────────┼──────────┤││判決│92年12月2日│92年12月2日│93年3月23日│││日期││││├───┼───┼──────────┼──────────┼──────────┤││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確定│案號│92年度訴字第801號│92年度訴字第801號│92年度上訴字第1468號││判決├───┼──────────┼──────────┼──────────┤││判決確│92年12月29日│92年12月29日│93年4月15日│││定日期││││├───┴───┼──────────┼──────────┼──────────┤│所犯法條│刑法第321條第1項3款│刑法第330條第1項│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1條第1項│├───────┼──────────┼──────────┼──────────┤│合於中華民國96│第2條第1項第3款│不符合│不符合││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3月又15日│有期徒刑7年6月│有期徒刑6年││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編號│4│││├───────┼──────────┼──────────┼──────────┤│罪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製賣運輸槍砲)│││├───────┼──────────┼──────────┼──────────┤│宣告刑│罰金300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6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犯罪日期│92年1月中旬│││├───────┼──────────┼──────────┼──────────┤│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年度及案號│署92年度偵字第5643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最後│案號│92年度上訴字第1468號││││事實審├───┼──────────┼──────────┼──────────┤││判決│93年3月23日│││││日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確定│案號│92年度上訴字第1468││││││號││││判決├───┼──────────┼──────────┼──────────┤││判決確│93年4月15日│││││定日期││││├───────┼──────────┼──────────┼──────────┤│所犯法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1條第1項│││├───────┼──────────┼──────────┼──────────┤│合於中華民國96│不符合││││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罰金300000元││││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不合數罪併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