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3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382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拾伍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出境、出海。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聲請人以被告之身分,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應准予提出新臺幣150,000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限制出境、出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2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許政賢
法官吳冠霆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美紅中華民國97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