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宜補字第96號
原告 賴美子
上列原告與被告 簡玉里 間請求返還合會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官許婉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書記官鄒明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