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286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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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訴字第28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上訴字第2863號上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中元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被告 松盛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乙○○被告 紀華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丁○○被告鼎力營造有限公司代表人丙○○選任辯護人 陳明暉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3月14日第一審判決(95年度訴字第873號,起訴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76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中元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違反政府採購法罪,經原審法院於民國(下同)97年3月14日判決後,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雖曾於97年3月24日不服原審判決而對上揭被告提起上訴,惟未附具體理由。經本院於98年8月3日裁定命上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該裁定已於98年8月5日送達上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收受。惟上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8年8月6日補具之基檢達明97上第41號函仍僅泛稱略以:
鈞院97年度上訴字第2863號裁定所列被告中元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松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紀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鼎力營造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並未上訴,並已判決確定且執行完畢等語;而未敘述具體理由。依據上揭規定,其上訴自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予駁回其上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2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博志
法官陳德民法官劉興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嘉文中華民國99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