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重附民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重附民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重附民字第三六號
原告存德鋼鐵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一七五八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陳祐治
法官王炳梁法官陳晴教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台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七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