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重再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再字第一六號
再審原告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嘉棟 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鵬暉貿易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捌佰陸拾貳萬零叁佰捌拾玖元(新台幣,下同),應徵裁判費壹拾貳萬玖仟陸佰伍拾伍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六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林丁寶
法官陳博享法官林恩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七日
書記官周淑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