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交易字第9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交易字第9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交易字第95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沈振龍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5245號),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
6款定有明文;又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同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檢察官就簡易判決處刑之聲請,與起訴有同一之效力,法院於審理後認應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3項、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及第452條規定亦已明揭其旨。
三、經查,被告沈振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於民國106年
6月29日以106年度偵字第5245號向本院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並於106年7月7日繫屬於本院乙節,有本院收文章戳章及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在卷可憑。惟被告業於本案繫屬前之106年6月30日死亡,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被告之死亡證明書各1份附卷可稽,是本件檢察官起訴之程序顯違背規定,揆諸首揭法律規定,爰依法改行通常程序,並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1款、第
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茂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
書記官徐錦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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