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2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2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26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彭傑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16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彭傑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按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得併合處罰,但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數裁判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查受刑人彭傑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附表編號1、3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則為得易科罰金,檢察官依受刑人106年11月10數罪併罰聲請狀之請求而聲請本件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結果,認為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彭喜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崇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12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