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7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760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96年度訴字第3760號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6342號、第6520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撤回上訴者,喪失其上訴權;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59條、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376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嗣經被告上訴後,於民國97年3月25日撤回上訴而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喪失其上訴權後,再行提起上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惠齡中華民國97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