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42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玖年柒月貳拾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案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該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重大,因被告於本案偵查中係通緝到案,且95年間尚有通緝紀錄,足認有逃亡之虞,又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其法定本刑為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之重罪,非予以羈押,顯有難以進行審判、執行之情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規定,自民國99年4月27日起予以處分執行羈押3月在案。
二、茲被告前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依同法第101條之規定訊問被告後,認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為避免被告有逃亡之虞,以及確保將來審判程序之順利進行及刑事執行之保全,再參酌本案情節及對國民身心健康、社會治安之影響,衡諸比例原則,自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是本案被告原羈押原因及必要性均仍存在,爰裁定自99年7月27日起延長羈押
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2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定國
法官曾鴻文法官周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惠鳳中華民國99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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