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建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建字第234號上訴人至遠聯合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崇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榮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因101年度建字第234號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27,3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58,3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2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22日
書記官黃紹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