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6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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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6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63號聲請人成祐廣告社即 何文達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3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3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26日
民二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3年6月26日
書記官許錦清┌──────────────────────────────────────────┐│支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63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成祐廣告社│京城商業銀│102年9月10日│29,715元│0000000│受款人:又│││何文達│行中埔分行││││緁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