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再字第1號上訴人 陳坤木
陳坤泉 被上訴人 温承翰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6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請求廢棄原判決之本院108年度訴字第981號拆屋還地事件中,被上訴人係請求上訴人陳坤木、陳坤泉應各將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其上面積102、93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拆除,並將土地返還予共有人全體,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萬9000元【計算式:(93平方公尺+102平方公尺)前開土地公告現值6200元=120萬9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96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7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家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0日
書記官陳科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