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9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981號原告 温承翰 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 律師複代理人 陳博芮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金獅 等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49,411元。惟查:原告主張被告謝金獅等人無權占有坐落台中市○○區○○段○○○○號土地,經地政機關實測後占用面積為894平方公尺,而依原告提出上揭土地於民國108年1月份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6,2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重新核定為5,542,800元(計算式:6200×894=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945元,原告僅繳納49,411元,尚欠6,5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6,534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金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5月29日
書記官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