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9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981號上訴人 陳紀碧
陳武宏 陳淑丹 陳素鳳 陳明昌 陳詩婷 陳瑩 上列2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昝潤瑤 上列7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益盛 上列上訴人7人與被上訴人 温承翰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7人對於民國108年11月27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108年度訴字第981號)提起第二審上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7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上訴人陳紀碧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價額依上訴聲明記載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58,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440元,未據上訴人陳紀碧繳納。
二、本件上訴人陳紀碧、陳淑丹、陳素鳳、陳明昌、陳詩婷、陳瑩等6人(下稱陳紀碧等6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依上訴聲明核定為458,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440元,未據上訴人陳紀碧等6人繳納。
三、本件上訴人陳武宏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價額依上訴聲明記載應核定為520,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595元,未據上訴人陳武宏繳納。
四、以上應補繳上訴裁判費,請分3筆繳納,俾利法院判別是否繳納。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金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2月23日
書記官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