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69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6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692號被告 陳偉麟 選任辯護人 王瑩婷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因強盜案件(本院109年度原訴字第32號),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然法院准許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其要件應以被告雖有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各款或第101條之1第1項所示之羈押原因,但已無羈押之必要;或另有同法第114條各款所示之情形,始得為之。倘被告猶具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或第
101條之1第1項所示之羈押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此外,復查無同法第114條各款所示不得駁回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之情形者,法院即不應准許具保停止羈押。
三、經查:㈠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坦承犯罪且有卷內供
述及非供述證據在卷可佐,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所涉犯為最輕本刑有期徒刑五年以上之重罪,衡諸被告於各地四處移動,家庭支持系統無法有效約束被告,足認被告具逃亡之虞,考量被告涉案情節,並衡諸比例原則,認非予羈押顯難確保後續程序之進行,有羈押之必要,爰依裁定被告自民國109年3月30日起執行羈押3月在案。
㈡被告雖具狀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本案仍未確定,且後續仍
有執行程序有待確保,而上揭羈押之原因仍存在,復斟酌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將來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認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且被告於109年6月24日本案審理時,就是否繼續羈押亦表示無意見(見本院109年原訴字第32號卷第177頁),而該延長羈押裁定亦未經被告提起抗告而確定,堪認被告於聲請停止羈押後,就本案是否繼續羈押已無反對之意。此外,被告上開所執之聲請內容,亦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之情形,是本件聲請自屬無據,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3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梁志偉
法官蔣彥威法官謝承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佳蓁中華民國109年7月3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