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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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8年簡上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簡上字第4號附帶上訴人甲○○即被上訴人上列附帶上訴人與附帶被上訴人中央健康保險局高屏分局間,因98年度簡上字第4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附帶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查本件附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6,4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6月1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管安露
法官陳順輝法官李宛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1日
書記官林德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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