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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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08號原告新豪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立娟 訴訟代理人 陳琪苗 律師被告 楊鑫 開發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三十日下午二時,在本院第一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6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凃春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雅慧中華民國9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