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90號原告台鳳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 廖淇妤 即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9,224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7,1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660元。㈡提出準備書狀(請就利息請求之準據及被告異議部分提出說明)1件,並將繕本逕掛號郵寄被告。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6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6月1日
書記官賴成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