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83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8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易字第836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韓佳谷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71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韓佳谷因自認與桃苗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前董事長之子有債務糾紛,竟基於毀損之犯意,於民國107年7月2日上午9時許,騎駛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至位於新竹市○區○○路0段000○0號桃苗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新竹營業所內,持紅色油漆朝該營業所展示間之玻璃大門6片、車輛3部、桌椅1組及地板潑灑紅色油漆,致上開物品因沾染紅色油漆而美觀效用減損,足生損害於告訴人 李旻瑋 ,因認被告韓佳谷涉有刑法第354條普通毀損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李旻瑋告訴被告韓佳谷毀損他人物品案件,公訴人認係觸犯刑法第354條之罪,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韓佳谷已與告訴人李旻瑋達成和解,並據告訴人李旻瑋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陳報和解狀1紙附卷可查(本院卷第20頁),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翊雯提起公訴。
中華民國107年11月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楊數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107年11月8日
書記官林宜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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