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重上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重上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上字第151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泉富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1月9日本院96年度重上字第15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七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97年2月27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及裁判費查詢單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本文,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11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吳火川
法官簡清忠法官陳繼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陳三軫中華民國97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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