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1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一六五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丁○○右一被告輔佐人丙○○
乙○○共同選任辯護人 吳永茂 律師
曾慶雲 律師右列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二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蘇義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岑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