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審交易字第52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審交易字第52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審交易字第52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靜萱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79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三、檢察官起訴認被告洪靜萱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惟此罪依同法第28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經查,告訴人 高至廷 與被告成立調解後具狀撤回告訴,有桃園市蘆竹區調解委員會107年調字第1115號調解書、聲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查,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21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簡方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潘瑜甄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