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東小字第637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訴訟代理人 黃哲信
被 告 張慧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分期付款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陸仟貳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一○七
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萬陸仟貳佰肆拾肆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鍾晴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檢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
書記官郭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