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8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8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84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梁清湖上列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聲字第4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梁清湖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主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梁清湖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別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主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更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26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黃瑞華
法官高玉舜法官陳恆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家麟中華民國101年3月29日附表┌─────────┬────────┬────────┬────────┐│編號│01│02│03│├─────────┼────────┼────────┼────────┤│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主刑│共13罪,各處有期│有期徒刑4年│有期徒刑8月│││徒刑3年8月│││├─────────┼────────┼────────┼────────┤│犯罪日期│100年4月27日晚間│100年5月11日中午│100年9月5日至6日│││6時許、100年5月1│12時許│間某時許│││1日晚間6時許、10│││││0年4月27日晚間7│││││時30分許、100年4│││││月27日下午2時許│││││、100年4月27日晚│││││間10時許、100年4│││││月29日凌晨4時許│││││、100年4月30日晚│││││間10時許、100年5│││││月1日下午2時許、│││││100年5月1日晚間│││││12時許、100年5月│││││2日上午10時許、│││││100年4月27日晚間│││││10時許、100年5月│││││1日晚間7時許、10│││││0年5月11日下午1│││││時許│││├─────────┼────────┼────────┼────────┤│偵查機關│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案號│檢察署100年度偵│檢察署100年度偵│檢察署100年度毒│││字第6636、6439、│字第6366、6439、│偵字第1975號│││6618號│6618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上訴字│100年度上訴字│100年度審易字││││第3650號│第3650號│第231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1月31日│101年1月31日│101年1月16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上訴字│100年度上訴字│100年度審易字││││第3650號│第3650號│第2310號││判決├─────┼────────┼────────┼────────┤││確定日期│101年2月22日│101年2月22日│101年2月29日│├───┴─────┼────────┴────────┼────────┤│備註│附表編號01至02所示之罪(共14罪),│--│││經本院100年度上訴字第3650號判決,││││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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