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字第5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聲字第5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限期命起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聲字第559號聲請人 李俊忠 相對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金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處分事件,聲請人聲請限期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處分,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處分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3
3條準用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聲請本院101年度執全字第504號假處分聲請人即債務人之不動產等情,業據本院調取前揭假處分卷宗,核閱屬實,而相對人迄未向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14紙附卷可稽,是以,聲請人依前揭條文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於法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6月8日
民事審查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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