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8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8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85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葛家駿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1年度執聲字第4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葛家駿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葛家駿因犯侵占罪等數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另審酌如附表編號3~10所示之罪,曾經本院100年度上易字第2189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4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情,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26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鄧振球
法官曾德水法官潘翠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朱家賢中華民國101年3月27日附表:
┌────────┬────────────┬────────────┐│編號│1│2│├────────┼────────────┼────────────┤│罪名│侵占│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2月(已減刑)│├────────┼────────────┼────────────┤│犯罪日期│96年11月間某日│95年10月24日、27日│├────────┼────────────┼────────────┤│偵查(自訴)機關│板橋地檢署97年度│桃園地檢署100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15033號│偵緝字第879號│├───┬────┼────────────┼────────────┤││法院│板橋地院│桃園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97年度簡字第5847號│100年度桃簡字第1878號││├────┼────────────┼────────────┤││判決日期│97年7月21日│100年11月23日│├───┼────┼────────────┼────────────┤││法院│板橋地院│桃園地院││確定├────┼────────────┼────────────┤│判決│案號│97年度簡字第5847號│100年度桃簡字第1878號││├────┼────────────┼────────────┤││確定日期│97年9月8日│100年12月2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板橋地檢署97年度│桃園地檢署101年度││備註│執字第14170號│執字第1214號│││(已執畢)││└────────┴────────────┴────────────┘┌────────┬────────────┬────────────┐│編號│3│4│├────────┼────────────┼────────────┤│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6年5月2日一週前某日│96年5月2日│├────────┼────────────┼────────────┤│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署97年度│桃園地檢署97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20040號│偵字第20040號│├───┬────┼────────────┼────────────┤││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0年度上易字第2189號│100年度上易字第2189號││├────┼────────────┼────────────┤││判決日期│100年12月26日│100年12月26日│├───┼────┼────────────┼────────────┤││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確定├────┼────────────┼────────────┤│判決│案號│100年度上易字第2189號│100年度上易字第2189號││├────┼────────────┼────────────┤││確定日期│100年12月26日│100年12月2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桃園地檢署101年度執字第2638號││備註├─────────────────────────┤││編號3~10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4月│└────────┴─────────────────────────┘┌────────┬─────────┬─────────┬─────────┐│編號│5│6│7│├────────┼─────────┼─────────┼─────────┤│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6年5月24日│96年6月中│96年6月21日│├────────┼─────────┼─────────┼─────────┤│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署97年度│桃園地檢署97年度│桃園地檢署97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20040號│偵字第20040號│偵字第20040號│├───┬────┼─────────┼─────────┼─────────┤││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最後│案號│100年度上易字│100年度上易字│100年度上易字││事實審││第2189號│第2189號│第2189號││├────┼─────────┼─────────┼─────────┤││判決日期│100年12月26日│100年12月26日│100年12月26日│├───┼────┼─────────┼─────────┼─────────┤││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確定│案號│100年度上易字│100年度上易字│100年度上易字││判決││第2189號│第2189號│第2189號││├────┼─────────┼─────────┼─────────┤││確定日期│100年12月26日│100年12月26日│100年12月2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桃園地檢署101年度執字第2638號││備註├─────────────────────────────┤││編號3~10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4月│└────────┴─────────────────────────────┘┌────────┬─────────┬─────────┬─────────┐│編號│8│9│10│├────────┼─────────┼─────────┼─────────┤│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96年11月10日、19日│96年12月10日│96年7月底某日│├────────┼─────────┼─────────┼─────────┤│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署97年度│桃園地檢署97年度│桃園地檢署97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20040號│偵字第20040號│偵字第20040號│├───┬────┼─────────┼─────────┼─────────┤││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最後│案號│100年度上易字│100年度上易字│100年度上易字││事實審││第2189號│第2189號│第2189號││├────┼─────────┼─────────┼─────────┤││判決日期│100年12月26日│100年12月26日│100年12月26日│├───┼────┼─────────┼─────────┼─────────┤││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確定│案號│100年度上易字│100年度上易字│100年度上易字││判決││第2189號│第2189號│第2189號││├────┼─────────┼─────────┼─────────┤││確定日期│100年12月26日│100年12月26日│100年12月2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桃園地檢署101年度執字第2638號││備註├─────────────────────────────┤││編號3~10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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