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6年簡字第35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房屋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簡字第00353號原告乙○○
丙○○丁○○戊○○己○○○庚○○○原告兼共同訴訟代理人甲○○被告臺中縣地方稅務局
(原臺中縣稅捐稽徵處)代表人辛○○訴訟代理人壬○○
癸○○子○○上列當事人間因房屋稅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2月21日96年度簡字第353號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訴訟代理人之記載應增列「子○○」。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12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法官胡國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12日
書記官丁俊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