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司司字第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司字第354號聲請人 沈明賢 即長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甚明,而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規定,上開移轉管轄之規定,於非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呈報就任長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查該公司之所在地係設址於「桃園縣桃園市○○○路○段○號3樓」,有長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稽,按諸上開說明,本院自無管轄權,而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於法尚有未洽,爰依職權將本件移由管轄法院辦理。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8月17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