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9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9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98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明鴻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8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明鴻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按刑事判決關於有期徒刑或拘役得易科罰金之規定,刑法第41條定有明文,惟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著有釋字第
144號解釋可資參照,是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2、4所示之罪雖各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附表編號1、3所示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已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合先敘明。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吳明鴻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執行案件資料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於法相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朱嘉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伶芳中華民國100年7月6日附表:
┌──────┬───────┬───────┬───────┬───────┐│編號│1│2│3│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例│例│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9年12月11日│99年12月10日│100年3月4日│100年3月3日│├──────┼───────┼───────┼───────┼───────┤│偵查(自訴)│板橋地檢100年│板橋地檢100年│板橋地檢100年│板橋地檢100年││機關年度案號│度毒偵字第143│度毒偵字第143│度毒偵字第1981│度毒偵字第1981│││號│號│號│號│├─┬────┼───────┼───────┼───────┼───────┤│最│法院│板橋地院│板橋地院│板橋地院│板橋地院││後├────┼───────┼───────┼───────┼───────┤│事│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00年度訴字第│100年度訴字第│100年度訴字第││實││457號│457號│1199號│1199號││審├────┼───────┼───────┼───────┼───────┤││判決日期│100年4月22日│100年4月22日│100年5月31日│100年5月31日│├─┼────┼───────┼───────┼───────┼───────┤││法院│板橋地院│板橋地院│板橋地院│板橋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00年度訴字第│100年度訴字第│100年度訴字第││判││457號│457號│1199號│1199號││決├────┼───────┼───────┼───────┼───────┤││確定日期│100年5月13日│100年5月13日│100年6月20日│100年6月20日│├─┴────┼───────┼───────┼───────┼───────┤│是否為得易科│否│是│否│是││罰金之案件│││││├──────┼───────┼───────┼───────┼───────┤│是否為併罰之│是│是│是│是││數罪│││││├──────┼───────┴───────┼───────┴───────┤│備註│一、曾經原判決定執行刑為有期徒│一、曾經原判決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刑10月。│││二、板橋地檢100年度執字第6140│二、板橋地檢100年度執字第7707│││號。│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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