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22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22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2210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郭秀琪 債務人 王復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玖仟肆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4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1年4月6日
書記官劉玥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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