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96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96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9651號債權人 潘孟宇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李麗華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記名匯票發票人有禁止轉讓之記載者,不得轉讓。前開規定於支票準用之。票據法第30條及第14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債務人所簽發之本票1紙,詎屆期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聲請本院核發支付命令等語。
三、查本件本票為記名票據,受款人為 湯尼英 日語,且上載明禁止背書轉讓,聲請人非受款人,不得依票據關係為本件請求,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4月6日
書記官劉玥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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