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撤緩字第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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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撤緩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五號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八十七年度六簡字二0二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一年度執聲字第三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經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於民國八十八年一月十八日以八十七年度六簡字第二0二號判處有期徒刑二月,緩刑五年確定。惟受刑人甲○○另於緩刑期內即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更犯攜帶兇器竊盜罪,經本院於九十年十月十八日以九十年度易緝字第四九四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合於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為此聲請撤銷對受刑人甲○○宣告之緩刑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所犯前開各案件之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是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許惠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應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四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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