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2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二七九號
原告千翔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官亦檉
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八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林洲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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