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投小調字第305號
聲 請 人 德昌國寶天下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甲○○
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
第一編第一章第一節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
405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起訴時被告住所地係在台中縣大里市,有原告提出之被
告最新戶籍謄本為證,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
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趙思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鄭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