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1月3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陸仟捌佰參拾玖元,及自中華民國95
年8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及
自中華民國95年9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於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