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85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8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855號被告兼 彭琇霞 具保人選任辯護人 陳盈壽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彭琇霞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具保人即被告彭琇霞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法官於100年11月18日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0000元,由彭琇霞繳納現金後,已釋放被告在案。然被告經本院依其住所傳喚,並命具保人即被告彭琇霞到庭應訊,被告均未到庭。再經本院命警拘提,被告亦未到案,此有本院具保人及被告傳票送達證書、本院刑事報到單、拘票、警員報告書等資料附卷可稽。而被告現並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在卷足參,足見被告已經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2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楊清益
法官張新楣法官呂曾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容辰中華民國101年3月2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