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1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1227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李志聖 律師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㈥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之十三條、第七十七條之二第一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五日追加備位之訴,請求「被告將其名下所有之中環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二百零三萬五千股轉讓予原告,並在股東名簿記載其事由」,訴訟標的為寄託物返還請求權,訴訟標的價額依備位之訴起訴日之中環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收盤價格每股新臺幣(下同)九‧二五元計算,核定為壹仟捌佰捌拾貳萬叁仟柒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柒萬柒仟柒佰零肆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伍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文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價額之核定,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97年7月3日
書記官林芝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