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7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711號債權人乙○(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壹仟貳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因持用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迄今尚積欠債權人如請求事項所載之金額未予清償,嗣經債權人催告債務人履行,惟均未獲置理,確有督促債務人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迅速賜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9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9月1日
書記官李育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