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12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128號聲請人 江勝志 被告 江勝興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梁乃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01年度訴字第64
0號),聲請人以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之資格,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江勝興提出新臺幣陸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臺中○○○區○○○○街○○○號6樓之4。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江勝興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徵諸被告所犯係屬重罪,重罪則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此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衡情被告逃匿以規避將來審判程序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亦有相當理由認其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規定,於民國101年3月13日裁定羈押在案。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茲聲請人為被告之兄即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為被告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認被告尚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經核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1
0條第1項之規定,准予提出新臺幣6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應限制住居於臺中○○○區○○○○街○○○號6樓之4。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20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許月馨
法官尚安雅法官戰諭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101年3月20日
書記官許清源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