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6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622號上訴人 鄭紹欽 被上訴人 劉坤 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20日通知限期命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4年10月23日送達上訴人等,此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
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亦有本院民事法庭查詢簡答表可憑,則上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姚銘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2日
書記官郭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