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293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29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簡字第293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1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侵占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爰審酌被告並無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本件告訴人所受損害及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7條、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4月8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傅明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玫玲中華民國99年4月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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